作者:高明律师
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,一8人制毒团伙于广东省陆丰市某村庄内,以麻黄素为原料提纯甲基苯丙胺。12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团伙成员全部抓捕归案,缴获各种含量的毒品共计191余千克。甲基苯丙胺即“冰毒”,是随科技进步产生的新“毒王”,不同于鸦片、可卡因、海洛因等提取自植物的传统毒品,甲基苯丙胺是诞生于实验室的化学合成毒品。没有了种植、运输毒源植物的负担,甲基苯丙胺的制造门槛更低,利润更大,招来更多为之铤而走险的亡命之徒。
该窝点制出毒品的主要流向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、佳木斯等城市,故公安部指定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管辖处理。此后,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提起诉讼。东禹律师事务所谭峰、周盼盼律师,受被告人杨某家属委托,担任杨某的辩护人。
杨某面临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制造毒品191千克的指控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: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,会根据制毒数量,是否流入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等情节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因此若制毒191千克的指控成立,被告人极可能会被判处死立执。
毒品数量,是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指标,制造毒品犯罪中,毒品的数量应如何认定?原则上,毒品的数量计算,不以纯度折算,不论纯度高低均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计算。但根据《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》规定,无法再加工出成品、半成品的废液、废料则不应当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。
人人都平等的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,即便是审判犯罪分子,也应保障程序和结果的公平正义,为制毒犯罪分子进行辩护,并不代表律师对毒品犯罪的认同,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是律师的职责。因此,通过对侦查阶段证据的查阅,我们发现扣押的毒品中有177余公斤的“褐色液体”,对这些液体进行抽检,其中加急苯丙胺含量为0.2%-1.7%,很可能是废液,不应计入制毒数量。我们针对这一事实提出了辩护意见。
后经过重新鉴定,发现有130余公斤的褐色液体无结晶,甲基苯丙胺含量较低,可判断为废液,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,法院对我们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,加之其他不能计入数量的毒品,最终认定成立罪名的甲基苯丙胺的数量降为47.67千克,且绝大部分尚未流入社会,最终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
我国对毒品犯罪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,抵制毒品、打击毒品犯罪是所有中国公民的责任。减少毒品泛滥,降低毒品犯罪率,要注重法律与民众意识相结合。推进司法健全,加强反毒宣传,既有制裁雷霆手段,又有全民防微杜渐,才能一步步摆脱毒品的侵害。